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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唐石刻艺术产业有限公司、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玉石雕工艺厂申请破产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57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点击量:1014次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陕西汉唐石刻艺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西禹高速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双利,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玉石雕工艺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西禹高速引线北侧。 投资人:张双利,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雯,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汉唐石刻艺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汉唐公司)、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玉石雕工艺厂(以下简称富平墨玉厂)因申请合并进行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汉唐公司、富平墨玉厂申请再审称:(一)富平墨玉厂虽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中明确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据此,富平墨玉厂虽为个人独资企业,仍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二)陕西汉唐公司与富平墨玉厂申请合并执行转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富平墨玉厂虽为个人独资企业,但与陕西汉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投资人均为张双利,且财产、业务、人员高度混同,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分离,也无法单独对财产进行处置分配至各个债权人,因此两企业申请合并执行转破产清算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仅以富平墨玉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即裁定不予受理合并执行转破产的申请,未能认识到陕西汉唐公司与富平墨玉厂财产独立性及意志独立性均高度混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无法分离的事实。(三)陕西汉唐公司与富平墨玉厂申请合并执行转破产清算能够在更大范围内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更加高效地处理债权债务问题并节约司法成本。综上,陕西汉唐公司、富平墨玉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的范围为企业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亦明确限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被执行主体为企业法人。富平墨玉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要件,亦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的前提,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陕西汉唐公司、富平墨玉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汉唐石刻艺术产业有限公司、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玉石雕工艺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弘磊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