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XINGTAO.CN |
宝真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思达奇(上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12-04 点击量:823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真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邱智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思达奇(上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骏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善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真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真公司)与被上诉人思达奇(上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奇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乐柯南,被上诉人思达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骏葳、姚善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思达奇公司返还宝真公司已支付的软件开发费用824680元及支付违约金532180元。事实和理由:一、思达奇公司没有按照《宝真全食品链平台合同》(以下简称《平台合同》)的约定向宝真公司交付商城系统的源程序、目标程序,且开发的软件质量经评审不符合《平台合同》约定,故应认定思达奇公司没有完成商城系统的开发和交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思达奇公司将商城系统的开发任务擅自委托给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易公司)开发,且向其泄漏了宝真公司的商业秘密,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在《平台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思达奇公司应返还宝真公司已支付的软件开发费用及按照《平台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思达奇公司辩称,其已按照《平台合同》约定履行了第一里程碑的软件开发义务,之后宝真公司未按约付款,致使第二里程碑的软件开发义务未能履行,故宝真公司违约在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真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宝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宝真公司与思达奇公司之间签订的《平台合同》及附属的《设备租赁合同》解除;二、判令思达奇公司返还宝真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对价1216680元(其中《平台合同》已支付金额824680元,《设备租赁合同》已支付金额392000元);三、判令思达奇公司向宝真公司支付《平台合同》违约金532180元,《设备租赁合同》违约金171500元,两项总计7036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一、关于《平台合同》。宝真公司与思达奇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了《平台合同》,委托思达奇公司开发宝真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平台合同》第二条约定了软件开发过程,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项目开发管理小组,管理软件开发,如一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更换方应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思达奇公司根据宝真公司的需求信息和资料,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需求分析书,该需求分析书经宝真公司认可,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附件;思达奇公司按计划时间之前完成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宝真公司收到各阶段交付物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所描述软件的适用性、需求性和应用性以及项目源代码、license的完整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如宝真公司认可交付物,则在交付文档中签字,如有异议,则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提交思达奇公司复审,如思达奇公司认为不构成问题,则应向宝真公司予以书面解释,确有问题的,思达奇公司应予以修改并再次提交思达奇公司审核,双方重复此程序,直至双方一致认可签字;思达奇公司应于双方约定的周期以书面形式向宝真公司提供项目阶段进度报告;所有的需求变更都通过需求变更单来进行提交、审核、确认、跟踪;如由于宝真公司的原因导致交付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思达奇公司将按延期时间顺延交付,如属思达奇公司原因使软件未及时交付,思达奇公司应在10天内排除故障,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各阶段交付标准,因此导致延期交付的,思达奇公司承担延期违约责任;思达奇公司应按照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具体交付内容体现于附件一。合同约定软件开发完成后,宝真公司应及时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宝真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思达奇公司递交验收通知书,思达奇公司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双方按合同规定完成软件系统的验收;如属于思达奇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思达奇公司应10天内排除故障,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因此导致延期交付的,思达奇公司承担延期违约责任。第三条约定了标的及结算方式,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59.37万元,其中软件许可费用75.9万元,包括电商平台(B2B管理平台、商城18.4万元)、仓储物流平台(OMS物流订单管理系统11.5万元、TMS运输管理系统13.8万元、WMS仓库管理系统18.4万元、BMS计费管理系统9.2万元、RF手持终端管理系统4.6万元)的许可费用;专业服务费用141.12万元,其中B2B管理平台、商城0.168万元/天,约定480天,80.64万元,物流管理平台0.168万元/天,约定360天,60.48万元;软件许可费用和专业服务费用共计217.02万元,9.5折优惠后合计206.17万元。此外,合同约定定制软件费用(包括手机版移动商城、PAD版移动商城、手机版自助B2B、PAD版自助B2B),打折优惠后53.2万元。资金结算方式为SWGB2B管理平台、商城、OMS物流订单管理系统、TMS运输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BMS计费管理系统、RF手持终端管理系统的产品软件许可费用及宝真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添(PC页面)实施及开发专业服务费用为206.17万元。宝真公司收到思达奇公司开具的相应金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日内,支付分项金额的30%,计618510元;需求调研完成后形成书面文档,双方签字确认且宝真公司收到思达奇公司开具的相应金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日内,支付分项金额的10%,计206170元;所开发的宝真全食品链平台快速上线部分宝真公司验收完成收到思达奇公司开具的相应金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日内,支付分项金额的55%,计1133935元;宝真全食链平台通过验收六个月后,宝真公司收到思达奇公司开具的相应金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日内,支付分项金额的5%,计103085元。此外,定制软件许可费用(包括移动商城APP、移动自助B2B系统APP)53.2万元,在正式环境测试通过后分次支付。合同约定费率表,即需求变更统一结算单价为1680元/人天。第四条约定提交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及所有权:源程序、源代码、目标程序和安装程序(电子文档)以及本项目开发所形成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均归宝真公司所有。第五条约定履行地点为宁波。第六条约定了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条款,第七条约定了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内容,约定思达奇公司整体项目负责人为徐富华,物流系统负责人为侯圣迪,执行项目经理为黄骏葳。第八条约定了风险责任的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思达奇公司技术能力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思达奇公司承担。第九条约定验收的标准和方式,采用宝真公司技术专家组成验收组以一定的测试方式验收,验收小组由宝真公司确定,并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系统上线后试运行三个月,三个月内无重大故障和修改(即系统无当机,无重大缺陷),由思达奇公司递交文档全部,宝真公司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第十条约定,宝真公司违反合同第三条、第七条约定,支付应付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宝真公司无合理理由违反第三条,逾期一个月不支付合同款的,思达奇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思达奇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宝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思达奇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思达奇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经宝真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第十一条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和解或调解不成,向法院起诉,由宝真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的附件一为项目里程碑、交付物及验收标准,约定在需求获取阶段,思达奇公司应交付项目宝真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PC页面)需求说明书、移动商城APP、移动自助B2BAPP,验收标准为需求说明书清楚描述了系统的功能,定义了项目的输入和输出;文档中描述的需求和用户所期望的相符合,每个需求具有唯一含义,并得到宝真公司的签字确认;在系统实施阶段,思达奇公司应交付项目开发实施方案,验收标准为项目开发实施方案充分运用了重用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标准,且具有可实现性、能满足宝真公司的需求,并得到宝真公司的签字确认;在系统验收阶段,思达奇公司应交付用户安装手册、用户使用手册、源程序、目标程序和安装程序,验收标准为用户安装手册详细介绍安装系统对运行环境的要求、安装系统的定义和内容,具体安装步骤和安装后的系统配置,用户使用手册包括了系统各项功能的使用流程、操作步骤、相应业务介绍、特殊提示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平台已实现的各项系统功能与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并通过宝真公司的功能验收。合同附件二约定了项目进度里程碑,项目里程碑一为2014年9月11日宝真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PC页面)快速上线开发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基于SWGB2B(PC端)、在线商城(PC端)和仓储物流配送系统(包含SWGOMS、TMS、WMS、BMS和RF条码扫描系统)的产品实施和定制功能开发;项目里程碑二为2014年12月9日宝真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中的移动商城系统和移动自助B2B系统的上限——定制开发APP与平台完全整合。附件三为主要功能列表,列出了平台核心功能。平台合同后还附上项目主要成员介绍。
2014年4月,双方确认了宝真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的《用户需求说明书》,双方一致认可以此作为软件功能的验收依据。2014年9月,宝真公司提出变更需求设想,2014年10月24日,双方签署《需求变更单》,根据变更单内容,对商城、商城接口、在线仓储、在线物流等相关内容进行需求增加,将原定的B2B扩展至B2C,并增加B&D社区服务点等功能,增加工作日40天,开发服务费为67200元。双方确认《平台合同》订立后,宝真公司向思达奇公司支付了824680元软件开发费用。
2014年12月2日,宝真公司发布新闻,称在2014年11月28日召开了“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加盟合作大会”,宝真公司平台框架已搭建完成。2015年1月21日,宝真公司发布新闻,称宝真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商城“宝真厨房”从即日起正式上线试运行。2015年1月21日起,商城平台系统进行了试运行,从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4月15日,共形成订单225笔。
2015年2月5日,思达奇公司员工、执行项目经理黄骏葳向宝真公司员工周进发送邮件,邮件主题是“宝真项目——验收文档”,附件为宝真项目——系统功能验收书和验收文档,验收文档的内容包括宝真厨房UI设计、宝真仓储管理软件V1.0——用户操作手册、宝真电商后台V1.0——用户操作手册、宝真电商前台V1.0——用户操作手册、宝真冷链项目_IDC服务器实施说明文档、宝真平台部署情况及域名定义、宝真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用户需求说明书、宝真项目需求调研全平台。宝真平台部署情况及域名定义文件显示,服务器上部署的系统为linux(redhat5.7),分为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存储、F5服务器、POP点内网路由,其中,应用服务器中包含了仓储物流、商城系统及结算等,且每项内容有对应的内部IP地址。
在2015年1月21日之后,双方就软件的开发、修改、运行继续进行协商,并约定于2015年4月18日召开会议,对软件进行验收。2015年4月20日,宝真公司向思达奇公司发送《通知函》,认为思达奇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多处违约,项目交付迟延、交付的软件内容缺失,未能实现平台所提倡的“一键触发,多方同时收到信息”的功能,并将具体问题进行汇总,在附件中列明存在27个问题:1.基本客户注册时,需开通手机注册功能;2.C客户提货码,应该按订单随机生成,通过手机号发送至C客户手机端;3.用户资料输入错误后,保存提示报错,只是错误信息点,显红;4.账户信息同步,TMS\WMS\商城的账户信息数据未同步;5.当客户下订单时,在生成订单的时候要做库存数的判断;6.C客户订单在支付前要有取消功能,客户在收货签收前有拒收功能,在签收后有退货的功能,增加一个预计送货时间选择;7.客户订单计划要批量提交功能,支持多时间段、多单品的时间选择;8.BD店的签收及汇总、明细清单;9.商城退货后,TMS、WMS没有收到信息;10.余额支付时,加设一个支付密码;11.供应商直送、半越库、立库的全流程;12.客户订单导出的数据不一样;13.订单整体折扣应该按会员类别到单品sku级进行折扣;14.所有商品统一性打折的功能;15.wms要有供应商预约送货的功能;16.商城已经发货订单查询中无数据;17.商城在高级搜索时,查询出的数据不准确;18.供应商需要可查询历史对账单;19.供应商对账单,应该直接按供应商商品的供货价进行计算;20.供应商线上对账时候,对账单要有一个默认时间三天确认;21.结算单由商城生成对账确认后产生,由商城将单据抛送到U9系统,U9进行财务支付工作;22.各方对账单要求客户可以查询历史对账单;23.供应商结算周期自定义;24.发货后,要求系统给一个设定时间,系统自动收货确认;25.经纪人按单品费率进行计算提成,佣金率和sku挂钩;26.商城订单支付要有银行网关直连功能;27.供应商供价有预设生效时间的功能。此外,宝真公司还认为思达奇公司未能自行独立完成电子商城的开发工作,而是将电子商城系统转交管易公司进行开发,其转包行为未经宝真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宝真公司要求思达奇公司对于验收未通过的软件,尤其是验收中发现的问题,15天内完成整改,并一次性复验合格,否则思达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整改仍不合格,宝真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思达奇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对于思达奇公司迟延交付软件的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宝真公司因上线营业时间推迟导致的损失。2015年4月21日,思达奇公司发送《有关宝真通知函的回复》,关于宝真公司提出的软件迟延交付的说明是:平台的软件(不含APP软件)本应在2014年9月中旬交付,在2014年9月时宝真公司提出新需求,双方于2014年10约4日签订需求变更单,约定40个工作日,在2014年11月中下旬,思达奇公司完成调整进入测试,并在2015年1月完成项目部署及上线工作,且宝真公司在2015年1月21日开始运营并产生实际的经营交易数据。关于功能缺失问题,思达奇公司认为,对照需求说明书,宝真公司提出的缺失功能属于需求说明书以外的需求,即新需求,思达奇公司曾在2015年2月5日发邮件将验收文档给宝真公司并通知项目验收,宝真公司未作答复,2015年3月12日再次发邮件给宝真公司,通知进行项目验收,也未答复,2015年4月18日,在验收会议上宝真公司提出了27项问题,这属于需求说明书以外的功能,属新增需求,这些需求应按照平台合同附件四需求变更单的方式进行调整,但新需求调整之前,必须先对思达奇公司已经完成的项目里程碑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和付款。关于宝真APP软件未交付的问题,认为应在项目里程碑一验收完成后,再对项目里程碑二APP软件进行定制开发,不存在APP软件未交付问题。关于商城软件转包管易公司的问题,思达奇公司称与管易公司是战略合作伙伴,其技术领先,宝真公司的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电商物流平台项目,为满足宝真公司要求,加快进度,思达奇公司邀请管易公司派技术人员进驻宝真项目组联合开发,并非进行转包开发。
2015年6月6日,宝真公司向思达奇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思达奇公司,委托其开发的商城系统、TMS系统、WMS系统仍放置在深圳第一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线公司上海分公司)机房内,网络环境、硬件运行正常,思达奇公司可继续在此基础上履行开发义务,TMS系统、WMS系统因授权原因于2015年6月5日起无法访问,宝真公司无法继续测试系统,请思达奇公司恢复访问权限。
2015年7月14日,宝真公司与宁波图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物联公司)签订开发合同,约定图腾公司为宝真公司开发车辆GPS、TMS管理系统平台,完成车辆与货物信息配载及实时调度、费用结算等功能,合同金额19万元,宝真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合同款项。
二、关于《设备租赁合同》。2014年4月10日,思达奇公司与宝真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思达奇公司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宝真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思达奇公司负责租赁设备的购买或租赁、安装、故障维修等事宜,宝真公司需支付租赁服务费980000元。租赁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到货并安装调试合格后,开始计算服务周期。合同服务期为3年,自2014年5月起至2017年5月止,如果完成安装调试的时间晚于2014年5月的,则租赁服务期相应顺延,以下租赁费用结算也相应调整。3年期满后设备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宝真公司所有。结算方式按照每一年的费用分别结算:租赁服务第一年(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5月),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收到出租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天内,承租方支付本次合同中第一年的费用392000元;租赁服务第二年(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5月),承租方收到出租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天内,承租方支付本次合同中第二年的费用343000元;租赁服务第三年(自2016年5月起至2017年5月),承租方收到出租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天内,承租方支付合同中第三年的费用245000元。设备清单为IDC中心-平台基础架构设备,其中刀箱(IBMBCH8852-4XU)1台,刀片服务器1(应用,IBMHS22L5520,2.26G_8M_1066,300G*2,光纤通道卡,4C32G)4台,刀片服务器2(数据,IBMHS22L5520,2.26G_8M_1066,300G*2,光纤通道卡,8C64G)3台,刀片服务器3(WEBserver,IBMHS22L5520,2.26G_8M_1066,300G*2,光纤通道卡,4C16G)2台,刀片服务器4(数据交换,IBMHS22L5520,2.26G_8M_1066,300G*2,光纤通道卡,4C32G)1台,刀片服务器5(测试,IBMHS22L5520,2.26G_8M_1066,300G*2,光纤通道卡,4C32G)2台,负载均衡(F5-big-ip-5100)1台,TB级存储(DS47004G缓存600G*9FC-4TB主数据库,2T*3Sata-4TB备份数据库)1台,核心光纤交换机(IBMB16激活16口)2台,核心路由交换机(3750G-24TS-S1.5U)2台,防火墙(思科ASA55430)2台。合同约定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到货后15天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按照承租方的要求提供使用指导等相关服务,租赁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以承租方要求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期缴纳资产租赁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1日支付相当于延期缴纳资产租赁费数额0.3‰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延期缴纳资产租赁费总额的3%。承租方违反其合同义务,经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资产租赁期间产生的租赁费的全部或一部分;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资产,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出租方违反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质量合格、按时履行设备交货及运行维护义务,经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承租方有权拒绝支付出租方违反合同义务期间的租赁费,已支付的,有权要求出租方在10日内返还;承租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当期费用50%的违约金,如不足弥补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予以赔偿。2015年12月6日,第一线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称2014年6月6日起,其为宝真公司提供机柜租赁及VPN虚拟网增值服务租赁。2014年5月21日,思达奇公司将宝真公司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送入该公司华京路机房,后于2014年6月13日前完成安装、调试,该服务器等设备开始正常运行。至2015年9月6日,宝真公司与第一线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服务品质协议终止协议》正式结束合作关系,宝真公司在2015年9月14日付清所有欠款,并自行将服务器等硬件设备搬离该公司的机房。在说明书后附有设备清单一份,与思达奇公司和宝真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清单相同。思达奇公司与宝真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后,宝真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年租赁费392000元。2015年6月2日,思达奇公司向宝真公司开具了《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第二年租赁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43000元,以顺丰快递的方式向宝真公司寄送,显示已签收。2015年12月3日,思达奇公司员工黄骏葳向宝真公司多位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催促宝真公司支付第二年的租赁服务费343000元,并在邮件中通知宝真公司收到邮件的三年内立即付清,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付清剩余的全部租赁费,并追究宝真公司的违约责任。
三、其他事实。2016年4月28日、7月11日、8月3日,一审法院三次前往宝真公司的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银座A楼二楼会议室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双方确认宝真公司向思达奇公司租赁的服务器上部署有商城软件,部分软件文件的修改时间为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亦查看到商城订单数据,仓储、物流平台系统未找到。第一次勘验时,思达奇公司未查看服务器的硬件设备运行情况。第二次勘验时,思达奇公司确认服务器数量与《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一致,但认为部分CPU、内存缺失,六台服务器能正常启动,运行的系统由原先部署的REDHATLINUX5.7变为VMWAREESXI6.0,宝真公司称其硬件工程师不在场,无法说明有关情况。第三次勘验时,经查看,双方确认服务器数量、CPU、内存与《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一致,有四台刀片服务器已无法启动,宝真公司确认在服务器从上海搬移至宁波时插槽、CPU、内存进行过插拔。根据服务器运行结果显示,运行的系统为REDHATLINUX5.0,系统创建时间显示在2016年7月29日至8月1日进行了更新。从三次勘验来看,宝真公司服务器的运行系统、IP部署与思达奇公司2015年2月5日提交的验收文档中记载的运行系统、IP部署相比,确已进行了变更.关于宝真公司服务器上的软件,双方均表示不申请鉴定。
一审庭审中,思达奇公司陈述称商城系统使用PHP语言编写,源程序部署在服务器上,仓储、物流管理系统,即WMS、TMS系统使用JAVA语言编写,交付了目标程序和安装程序,源程序待验收后才会交付。宝真公司陈述称宝真项目现在的运行情况为,商城软件经过宝真公司自己修改后在运行,TMS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宝真公司已经于2015年6月委托第三方重新进行开发,WMS仓库管理系统因不可用,现在通过手工录入。
此外,因双方就《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发生纠纷,思达奇公司要求宝真公司支付未付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移送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案号为(2016)浙02民初511号;双方就《平台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思达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平台合同》,宝真公司支付平台合同项目第一里程碑的剩余款项和《需求变更单》的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号为(2015)浙甬知初字第1154号。
一审法院认为,宝真公司和思达奇公司之间订立的《平台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遵守和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思达奇公司是否履行了《平台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义务及是否经过验收合格;二、《平台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三、思达奇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宝真公司已经支付的《平台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费用824680元,并支付违约金532180元;四、《设备租赁合同》与《平台合同》的关系;五、思达奇公司是否履行了《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六、《设备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思达奇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宝真公司支付的《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款项39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1500元。
一、思达奇公司是否履行了《平台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义务及是否经过验收合格。《平台合同》约定了思达奇公司根据宝真公司的委托,为满足宝真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需求,为其开发平台项目,项目包含里程碑一和里程碑二。里程碑一是平台快速上线开发实施,包括SWGB2B管理平台(PC端)在线商城(PC端)和仓储物流配送系统(包含SWGOMS、TMS、WMS、BMS计费管理系统和RF条码扫描系统),里程碑二是开发移动商城系统和移动自助B2B系统。双方均确认因里程碑一发生了争议,项目里程碑二未实际履行。就第一里程碑而言,根据《平台合同》的约定,在需求获取阶段,思达奇公司应交付《用户需求说明书》并经宝真公司确认,对此,双方无异议,并一致认为,应根据《用户需求说明书》和《需求变更单》完成软件开发。在系统实施阶段,思达奇公司应交付项目开发实施方案,并经宝真公司签字确认,现思达奇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平台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曾向宝真公司提交,并经宝真公司签字确认。
根据《平台合同》的约定,在系统验收阶段,思达奇公司应当向宝真公司交付用户安装手册、用户使用手册、源程序、目标程序和安装程序,验收标准为各项系统功能应符合《用户需求说明书》中的相关要求,并通过宝真公司的功能验收。思达奇公司认为,其已经根据《平台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平台软件的开发义务,宝真公司认为,思达奇公司提供给宝真公司试运行、内部测试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思达奇公司未交付商城系统的源程序、目标程序,仓储物流系统(主要是TMS、WMS系统)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和应用程序,且思达奇公司交付的部分软件系统存在多项问题和功能缺失。一审法院认为,从软件运行的订单数据自2015年1月21日产生到同年2月5日,思达奇公司向宝真公司发送验收文档,同年4月18日双方召开验收会议,同年4月20日和4月21日双方就软件是否存在问题相互发函等过程,可以看出,软件开发进展了到试运行和验收的阶段。同年2月5日,思达奇公司发送给宝真公司的文件,包含了用户操作手册、IDC服务器实施说明文档、宝真平台部署情况及域名定义、用户需求说明书、需求调研全平台,宝真平台部署情况及域名定义的文件中记载了思达奇公司在服务器上部署了商城软件和仓储物流软件及数据库,结合宝真公司在同年4月20日发送的《通知函》中提到了商城及仓储、物流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表明思达奇公司至少交付了商城系统、仓储、物流系统的应用程序。关于仓储、物流系统的源程序,思达奇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表明尚未交付,且同年6月5日,思达奇公司已经收回对于仓储、物流系统(主要是TMS、WMS系统)的授权,宝真公司无法登陆进入该系统,并另行委托图腾物联公司开发了TMS系统,故应认为思达奇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仓储、物流等软件系统的源程序交付义务。
关于商城系统的源程序,思达奇公司认为商城系统使用PHP语言编写,源程序部署在服务器上,在软件交付后,根据《平台合同》的约定所有知识产权归属宝真公司,思达奇公司未另行留存商城系统的源代码。宝真公司认为,PHP语言是免费的开源源代码,在服务器上运行的是商城的应用程序,思达奇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交付了商城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一审法院认为,思达奇公司提交的商城运行数据和验收文档显示,在试运行阶段,商城系统在进行运行,结合一审法院在宝真公司勘验时查看到服务器上部署有商城系统的文件和数据库信息,以及宝真公司一审庭审时陈述,其现在使用的商城系统是在思达奇公司开发的商城系统的基础上自行修改的,表明宝真公司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商城系统的源程序,并能对其进行修改使用,就此而言,也可认为思达奇公司完成了商城系统源程序的交付义务。
关于商城系统的开发完成情况,思达奇公司认为,软件于2015年4月18日进行了验收,在验收后,宝真公司提出的27个问题,都属于《用户需求说明书》和《需求变更单》以外的新需求。而宝真公司则认为其提出的27个问题并非新需求,且思达奇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多项功能和模块缺失。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商城系统的开发情况,因现场勘验时查看的商城系统文件修改日期截止到2015年7月,而思达奇公司在同年1月21日前已经完成软件的部署,于同年2月发送了验收文档,同年4月21日的函件中亦明确表示,宝真公司未支付平台合同后续款项,不会进行继续开发,且宝真公司此后提出的239个问题,在2015年4月18日验收会议后并未提出,故无法将宝真公司提交的商城系统文件与《用户需求说明书》进行比对,判断商城系统的开发完成情况。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宝真公司在同年4月20的《通知函》中提到的问题和思达奇公司的回复,对商城系统的开发完成进行综合评判。宝真公司在《通知函》中提出的27个问题,经一审法院核对,其中第1、2、3、5、6、7、8、10、11、12、13、14、15、18、19、20、21、22、23、24、25、27个问题,《用户需求说明书》或《需求变更单》中未体现,第26个问题双方确认已补正或不存在,第4、9、16、17个问题是否存在,双方存有争议,但现已无法比对,且部分问题与仓储、物流系统相关或涉及商城系统与仓储、物流系统的衔接,由于已认定思达奇公司并未完全完成仓储、物流系统的交付义务,故对与此相关的问题也不再考虑。从宝真公司提出的问题多涉及用户体验,双方在软件试运行期间的邮件往来情况及2015年1月21日起产生的数据进行综合考虑,一审法院认为,思达奇公司大致完成了商城系统的开发和交付义务。
宝真公司认为,思达奇公司在合同的履行中还存在迟延交付标的的情形,对此,思达奇公司认为,根据《平台合同》的约定,其在2014年11月底基本完成平台的开发,由于宝真公司的IP地址备案、域名申请及供应商备货等环节,最终在2015年1月21日上线。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订立的平台合同,思达奇公司应于2014年9月11日完成平台合同里程碑一的开发,由于宝真公司于同年9月提出新的需求,并于同年10月24日确认了需求变更单,根据需求变更单,时间为40个工作日,思达奇公司应在同年12月初完成平台的开发工作。宝真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2014年11月底,平台的框架搭建已完成,最终于2015年1月21日,平台进入了试运行阶段,从此过程来看,思达奇基本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开发,并未过于迟延,但思达奇公司并未全面完成软件的交付义务,此前已进行分析,不再赘述。
宝真公司提出思达奇公司擅自将软件转包给管易公司开发,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泄露了宝真公司的商业秘密,思达奇公司认为其与管易公司存在战略合作关系,管易公司的部分研发人员参与项目研发,并在研发过程中和宝真公司进行沟通,对此宝真公司均知情,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或泄漏宝真公司的商业秘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项目主要负责人并未进行更换,管易公司的部分人员参与宝真公司的项目开发,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也与思达奇公司和宝真公司进行多次邮件往来,宝真公司对此知情,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宝真公司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或认为其行为泄漏商业秘密,故一审法院认为宝真公司的此项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思达奇公司大致完成了商城系统的开发和交付义务,但就仓储、物流系统(主要是TMS、WMS系统)而言,思达奇公并未交付源程序,且于2015年6月5日起对宝真公司停止授权使用仓储、物流系统(主要是TMS、WMS系统),宝真公司已无法登陆进入该系统,思达奇公司未能完成仓储、物流系统的交付义务,就宝真公司的项目而言,商城系统和仓储、物流系统需要相互衔接配套使用,形成整体平台,思达奇公司尚未完全完成宝真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第一里程碑的交付义务,因第一里程碑双方产生争议,合同的第二里程碑亦未实际履行。
二、《平台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宝真公司认为思达奇公司未能履行《平台合同》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思达奇公司解除《平台合同》,请求确认《平台合同》解除。一审庭审中,思达奇公司对《平台合同》解除亦予以同意。一审法院认为,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的第一里程碑商城系统的开发大致完成,仓储、物流系统现已无法使用,宝真公司也已委托第三人另行开发了TMS系统,合同的第二里程碑未实际履行,思达奇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宝真公司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理由不成立,但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只是在合同解除后责任认定方面存在争议,故一审法院认为,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平台合同》。
三、思达奇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宝真公司已经支付的《平台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费用824680元,并支付违约金532180元。根据《平台合同》的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59.37万元,第一里程碑的金额为217.2元,其中软件许可费用75.9万元,包括电商平台(B2B管理平台、商城18.4万元)、仓储物流平台(OMS物流订单管理系统11.5万元、TMS运输管理系统13.8万元、WMS仓库管理系统18.4万元、BMS计费管理系统9.2万元、RF手持终端管理系统4.6万元)的许可费用;专业服务费用141.12万元,其中B2B管理平台、商城80.64万元,物流管理平台60.48万元;软件许可费用和专业服务费用共计217.02万元,9.5折优惠后合计206.17万元。《需求变更单》约定的金额为67200元。根据《平台合同》的约定,商城系统的开发费用为99.04万元,9.5折优惠后94.09万元,《需求变更单》中也有部分金额涉及商城系统的研发费用。根据《平台合同》的约定,项目第一里程碑的付款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宝真公司应在在平台合同签订后支付618510元;第二阶段,在需求调研完成后形成书面文档,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宝真公司应支付206170元,上述款项共计824680元,此款宝真公司已按约支付;第三阶段,宝真全食品链平台快速上线部分(即第一里程碑)宝真公司验收完成后,宝真公司应支付1133935元;第四阶段,通过验收六个月后,宝真公司应支付103085元;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款项合计1237020元及《需求变更单》新增加款项67200元,宝真公司尚未支付。宝真公司认为思达奇公司开发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完成验收,宝真公司无需支付剩余款项,思达奇公司应当返还宝真公司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思达奇公司认为软件已经完成验收,宝真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款项。一审法院认为,项目进展到了第三阶段,双方虽然于2015年4月18日召开了验收会议,但对比《用户需求说明书》与《需求变更单》,双方仍就部分问题存在争议,且思达奇公司确未交付仓储、物流系统的源代码,思达奇公司尚未完成软件开发的全部交付义务,软件也未通过验收确认合格,故宝真公司支付后续款项的条件并未成就。另一方面,综合考虑计算机项目第一里程碑及《需求变更单》的总金额,商城系统、仓储、物流系统的研发费用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思达奇公司软件开发的完成度和交付的整体情况,及宝真公司在思达奇公司开发的商城系统上进行修改后投入使用,与之配套的仓储、物流系统未能实际使用给商城软件使用的效果产生了减损,思达奇公司为软件研发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因素,宝真公司应支付款项可在商城系统和《需求变更单》的研发金额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扣减,宝真公司已经支付的824680元款项也基本与之相称。故一审法院认为,宝真公司无需支付剩余的款项,宝真公司要求思达奇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不予支持。至于宝真公司诉请要求思达奇公司支付违约金,因为一审法院已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对宝真公司应支付的价款进行了扣减,故对该项诉请不再予以支持。
四、本案的案由及《设备租赁合同》与《平台合同》的关系如何认定。宝真公司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设备租赁合同》与《平台合同》相互关联,《设备租赁合同》是《平台合同》的从合同,全面履行《平台合同》是履行《设备租赁合同》的前提。思达奇公司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并认为《设备租赁合同》与《平台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相互独立。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诉争的标的是《平台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是思达奇公司与宝真公司就服务器设备租赁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平台合同》约定的是思达奇公司与宝真公司就软件开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设备租赁合同》还是《平台合同》的条文并未约定将二者关联起来,也未约定二者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或《平台合同》与《设备租赁合同》的履行互为条件,故从合同约定的角度看,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具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从合同实现的目的看,宝真公司为了运营其电子商务项目,必然需要具备相应的软件和硬件设备条件,就硬件设备而言,需要有部署软件系统和存放数据的服务器,故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正是为此项目提供硬件设备保障,只要硬件设备能够满足部署软件系统和存放数据的要求,就实现了合同目的,至于宝真公司已在先委托思达奇公司开发相关软件,至多是使思达奇公司在提供硬件设备的竞争中获得了更多的优势,软件开发的成败不会影响《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平台合同》与《设备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并未构成法律上的互为因果关系。本案涉及的是《平台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设备租赁合同》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与《平台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及租赁合同纠纷,宝真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五、思达奇公司是否履行了《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思达奇公司认为,其履行了《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宝真公司认为,思达奇公司在《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仅包括硬件设备的交付和调试,还包括软件的开发交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思达奇公司作为设备的出租方,负有按时交付设备、及时安装调试设备、确保设备质量合格及设备的运行维护义务,至于软件的开发交付及是否合格并非《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第一线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记载,思达奇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将硬件设备搬入了该公司机房,于2014年6月13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宝真公司亦及时地支付了第一年的租赁费用,可以证明思达奇公司完成了设备的交付和安装调试义务。
关于设备质量是否合格,思达奇公司认为,其提供的硬件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在此服务器上进行软件的开发,在软件的开发、运行过程中,宝真公司从未提出硬件设备的质量问题,法院勘验时,现场已有四台服务器无法正常启动,是由于宝真公司自行将设备从上海搬运回宁波,造成硬件设备的损坏,与思达奇公司无关。宝真公司认为,通过查询硬件编码及向IBM公司电话咨询,涉案的硬件设备均为2008年的产品,已过质保期,法院勘验时,有四台服务器无法启动,软件开发亦不成功,不能排除是由于思达奇公司提供的硬件设备的质量问题导致。一审法院认为,思达奇公司根据宝真公司的委托在其提供的服务器上开发、运行软件且宝真公司及时支付了第一期的租赁费用,在服务器等硬件设备从上海搬至宁波之前,宝真公司从未主张硬件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设备租赁合同》关于设备的制造期限并未进行约定,设备符合约定的技术参数要求,能够正常运行,就应认定硬件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目的。在硬件设备的运行使用期间,思达奇公司负有设备运行维护的义务,在2016年8月3日,一审法院在宝真公司处勘验硬件设备时,双方确认有四台服务器已无法启动,但由于宝真公司已自行将服务器搬至宁波,且宝真公司亦认可在硬件设备的搬移过程中将内存和CPU进行过插拔,服务器搬回宁波后,服务器的系统环境显示进行过变更,故不能以现在四台服务器无法启动为由,认定思达奇公司交付的硬件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以此为由认为思达奇公司未尽到设备的维护义务,此项责任应由宝真公司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思达奇公司履行了《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
六、《设备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思达奇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宝真公司支付的《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款项39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1500元。由于思达奇公司作为出租方履行了《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宝真公司作为承租方也应当履行《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宝真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赁服务费,其余两年的租赁服务费尚未支付,且自行将服务器从上海搬至宁波,其行为构成违约,宝真公司认为思达奇公司的行为致使《设备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设备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宝真公司诉请思达奇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租赁服务费并要求思达奇公司支付违约金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20日判决:一、解除宝真公司与思达奇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签署的《平台合同》;二、驳回宝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83元,由宝真公司负担。
宝真公司和思达奇公司在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二审庭审中,宝真公司明确撤回了涉及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及违约金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解除租赁合同亦不再主张,故本院二审仅针对《平台合同》进行审理,所查明的相关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宝真公司委托思达奇公司委托开发宝真食链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签署的《平台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宝真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思达奇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思达奇公司是否基本完成了第一里程碑确定的软件开发义务;二、思达奇公司是否完成了商城系统以及仓储、物流系统源程序、目标程序和安装程序的交付义务;三、思达奇公司将部分开发任务委托给管易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及违约金计算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思达奇公司与宝真公司关于第一里程碑开发任务完成情况的主要争议在于宝真公司进行试运行的商城系统和仓储物流系统是否符合《用户需求说明书》和《需求变更单》的要求。本院认为,要认定思达奇公司是否完成第一里程碑规定的软件开发完成情况,本应对投入试运行的商城系统和仓储物流系统进行比对,但一审法院勘验时,宝真公司已对商城系统进行了修改,仓储物流系统也委托第三方进行了重新开发,无法还原系统试运行时的情况,且宝真公司在一审法院明确禁止其对系统进行任何修改的情况下,于第一次勘验之后又对系统进行了修改,因此宝真公司应承担因其自身行为导致商城系统和仓储物流系统不能进行比对的不利后果。
根据双方在《平台合同》中的约定,系统上线后试运行三个月,三个月内无重大故障和修改,即可组织验收。根据宝真公司官方网站的信息,2014年11月底平台框架搭建已经完成,2015年1月21日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行,试运行近三个月后,双方约定于同年4月18日召开验收会议。系统试运行时产生的数据显示,商城系统和仓储物流系统均能正常运行,且产生了订单、物流以及配货等数据。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思达奇公司已基本完成第一里程碑的开发义务,且实际完成时间与2014年10月24日宝真公司变更需求后约定的完成时间基本相符。至于宝真公司在2015年4月20日发送的《通知函》中提到的27个问题,其中大部分并未在《用户需求说明书》或《需求变更单》中体现,属于新的要求。而宝真公司于一审期间提出的239个问题,因无法与试运行的软件进行比对,故不能证明该239个问题实际存在。
关于争议焦点二,《平台合同》约定思达奇公司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电子可编辑版式和可供人阅读的。宝真公司收到各阶段交付物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认可交付物,则在交付文档中签字。附件一约定需求获取阶段交付物为需求说明书;系统实施阶段交付物为项目开发实施方案;系统验收阶段交付物为用户安装手册、用户使用手册、源程序、目标程序和安装程序。思达奇公司2015年2月5日发送给宝真公司的交付邮件包含用户操作手册、IDC实施说明文档、宝真平台部署情况及域名定义、用户需求说明书、需求调研全平台,未包含商城系统和仓储物流系统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和安装程序。现思达奇公司和宝真公司均确认软件开发已进入系统验收阶段。宝真公司对思达奇公司已交付用户安装手册、用户使用手册无异议,但认为其未交付商城系统和仓储物流系统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和安装程序。思达奇公司认为其已交付商城系统和仓储物流系统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和安装程序,只是因宝真公司未验收而没有签署相应交付文件。
首先,关于商城系统和仓储物流系统目标程序、安装程序的交付问题。《平台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为思达奇公司将程序的电子文档文件交付给宝真公司,由宝真公司审核确认后在交付文档中签字。思达奇公司2015年2月5日发送给宝真公司的验收邮件中并无目标程序,但目标程序为源程序经编译可直接被计算机运行的机器码集合,因此任何系统的运行都离不开目标程序。本案中,商城系统和仓储物流系统均已进行了试运行,说明思达奇公司在宝真公司租赁的服务器上布置了相应的目标程序。此外,宝真公司认可商城系统的源程序系其通过反编译手段获得,而反编译的对象即为目标程序,故宝真公司的陈述进一步说明其已实际获得了该目标程序。综合考虑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思达奇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和该行业规范的交付方式将目标程序的文档文件整理打包后交付于宝真公司,但其已将所有目标程序置于宝真公司租赁的服务器中,宝真公司也已实际获得目标程序,故可以视为思达奇公司已履行目标程序的交付义务。但是安装程序并非系统运行所必需,思达奇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交付安装程序,故本院认为,思达奇公司并未履行安装程序的交付义务。
另,虽然思达奇公司交付了仓储物流系统的目标程序,但是2015年6月5日起该系统因授权原因已无法运行,且该系统系使用Java语言编写,难以通过反编译方式获得其源程序,故思达奇公司交付仓储物流系统的目标程序对宝真公司而言并无实际意义。
其次,关于商城系统源程序的交付问题。思达奇公司认为,商城系统使用PHP语言编写,因为涉及保密义务,其系通过远程登录宝真公司租赁的服务器的方式在该服务器上直接开发,故源程序已存于该服务器上,且宝真公司对商城系统进行修改并使用的事实表明其已获得源程序,故商城系统源程序已经交付。本院认为,思达奇公司在2015年2月5日发送给宝真公司的验收邮件未包含源程序的文档,对其主张的系在宝真公司租赁的服务器上进行开发且源程序已存于该服务器上的事实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宝真公司认可其对商城系统源程序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事实,但其认为该源程序系其通过反编译手段获得,而非思达奇公司交付。因双方均认可商城系统的源程序系使用PHP语言编写的开源代码,技术人员可通过对目标程序进行反编译而获得,故宝真公司的上述主张具有较大可能性,其修改商城系统的事实仅能证明其在客观上获得了商城系统的源程序,但不能证明该源程序系由思达奇公司交付。因此,本院认为,思达奇公司未依约履行交付商城系统源程序的义务。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但考虑到宝真公司已实际获得商城系统的源程序并进行修改使用,故思达奇公司未履行该项交付义务对宝真公司利益影响不大,一审法院的该项错误认定亦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第三,关于仓储物流系统源程序的交付问题。思达奇公司在一审中述称其尚未交付上述源程序,二审庭审中又认为仓储物流系统的源程序与商城系统源程序一起均已存于服务器上。如前所述,合同约定源程序的交付方式应为思达奇公司将含有源程序的文档文件交付于宝真公司,由宝真公司审核确认后在交付文档中签字。思达奇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其已依约交付了仓储物流系统的源程序,又无证据证明其系在宝真公司租赁的服务器上进行开发并将源程序存于服务器上,故应认定思达奇公司未交付仓储物流系统的源程序。
关于争议焦点三,双方在《平台合同》中约定各方指派代表组成本项目的开发管理小组,一方需重新指定小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重要方面的,需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涉案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并未更换,管易公司确实参与了部分软件开发工作,但并不存在宝真公司所称的思达奇公司转包给管易公司的事实。同时,在开发期间,管易公司参与研发的员工与思达奇公司和宝真公司员工之间均有邮件往来沟通研发事项,宝真公司对管易公司员工参与涉案项目的研发工作是明知的,对管易公司完成的研发内容是接受的,从未提出过异议,更无证据表明管易公司泄露了其商业秘密。其提出的该点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就思达奇公司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情况来看,其已基本完成了第一里程碑规定的软件开发事项,开发项目涵盖项目第一里程碑中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以及第三阶段的部分内容,并交付了商城系统、仓储物流系统的目标程序,但对比《用户需求说明书》与《需求变更单》,双方仍就部分问题存在争议,且思达奇公司确未交付商城系统、仓储物流系统的安装程序和源程序。综合考虑商城系统、仓储物流系统的研发费用在第一里程碑中所占的比例,思达奇公司软件开发的完成度和交付的整体情况,宝真公司在思达奇公司开发的商城系统上进行修改后投入使用,与之配套的仓储物流系统未能实际使用给商城软件使用的效果产生减损,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各方履约情况,及造成合同最终解除的各方过错责任等因素后,本院认定宝真公司已经支付的824680元款项基本与思达奇公司应当获取的报酬相称,宝真公司无需支付剩余款项,思达奇公司亦无需再行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宝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3元,由宝真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何琼
代理审判员 陈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晓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