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婷诉上海歆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12-05 点击量:835次
—认缴资本制度下破除公司僵局的路径分析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救济途径;股东
[裁判要旨]
被告决议通过的弥补亏损方案要求公司股东借款给公司以偿还公司债务,其实质是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借款关系。系争股东会决议中的弥补亏损方案在股东出资义务之外设定了股东的借款义务,在出借人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设立借款关系,有违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该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4406号(2016年8月2日)
[基本案情]
原告吴玉婷。
被告上海歆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吴玉婷诉称:原告系被告股东,持有49%股权。2016年2月27日,被告在原告未参加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了《上海歆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对2015年度的经营亏损进行额外出资,该决议内容属于公司增资,根据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应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决议并未达到相应表决数,且违反了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侵害了个人财产权。股东会通过的财务决算报告也违反了章程中必须经股东会选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故请求判令确认被告2015年2月27日《上海歆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中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无效,撤销其他决议内容。若法院认为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不具备无效理由,则请求撤销全部股东会决议。
被告上海歆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股东会决议第一项通过的财务决算报告符合公司章程,第二项决议名义上是弥补亏损,实际是被告向案外人借款的还款责任分配问题,不是弥补亏损方案,也不是增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原告与顾园莉。其中顾园莉认缴出资255000元,持有51%股权,原告认缴出资245000元,持有49%股权。两股东的出资时间均为2024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顾园莉。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2016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寄送通知,以公司运营满1年,按照公司规定需召开第一届全体股东会议为由,要求原告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2016年2月27日,被告召开股东会,顾园莉到会,原告未到会。该次股东会形成了《上海歆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并以代表公司51%股权的顾园莉同意,代表公司49%股权的原告弃权的投票表决结果,通过了两项议案。第一项议案为审议通过被告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第二项议案为审议通过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的方案,具体方案为:(1)公司不能连续两年盈利的情况下,利润暂不作分配;若连续三年盈利,则在第三年度末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各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剩余利润;(2)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弥补亏损,顾园莉承担51%,即92239.64元;原告承担49%,即88622.40元;鉴于亏损部分已经先由顾园莉足额垫付,请原告在2016年4月28日之前,将上述资金足额汇入公司的基本账户。
2016年4月13日,被告签收了原告寄送的律师函,内容为: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未对公司经营亏损原因进行详细说明,也未根据公司法规定将待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原告,且违反法律擅自作出要求原告额外出资填补亏损的决议,故要求被告在收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供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经营亏损原因进行详细说明以及撤销《上海歆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律师函,被告提供的会议通知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未出席股东会,导致被告无法委托审计,且在代表公司51%股权的顾园莉认可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组成的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所载明的数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并无必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因被告的两股东均未实缴出资,被告因经营需要向股东顾园莉借款185000元,用于发放员工薪酬及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等。被告缺乏还款能力,与原告沟通无果,只能在股东会上对于借款责任进行约定,没有违反章程及法律的规定。原告和顾园莉都未按照弥补亏损方案履行,如果履行该方案,原告和顾园莉弥补亏损的资金将作为公司对两股东的借款。公司目前没有固定资产,资产均为对外借款,两股东均未出资。被告为证明其观点,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均为0,所有者权益为-180862. 04元;(2)顾园莉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和银行汇款凭证,以及被告向案外人汇款的凭证,被告向案外人汇款的凭证的用途一栏分别填写为“工资”和“租金”。
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沪0118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一、《上海歆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第二项议案第(2)项有关弥补亏损的决议内容无效;二、撤销《上海歆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第一项议案通过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和顾园莉作为公司股东,合意将出资时间确定为2024年11月19日,应当明知公司缺乏股东出资时的运营成本问题,现两股东并无解决方案,使公司经营困难,甚至有陷入公司僵局之虞。被告为此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弥补亏损方案,但此方面的决议内容需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决议通过的弥补亏损方案并非以企业利润弥补亏损,而是要求公司股东借款给公司以偿还公司债务,其实质是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借款关系,此法律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关系须以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系争股东会决议中的弥补亏损方案在股东出资义务之外设定了股东的借款义务,在出借人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设立了借款关系,侵犯了出借人的财产权利,也有违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该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而无效。至于被告反映的公司经营困难的问题,若两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方案,可通过股东离散等方式解决。被告公司章程规定,被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由股东会决定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的财务会计报告,系争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财务决算报告也属于章程约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故股东会决议中有关审议通过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法院予以撤销。系争股东会决议中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原告请求撤销相关决议内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