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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9-12-05 点击量:1008次 作者:倪梦蕾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一、区块链的概念
区块链顾名思义是由区块和链组成,其存在于计算机中。数字信息被分成一个一个的区块,并且每个区块被链接起来。其信息由每个电脑控制,并不存在信息中心,所有电脑平等共享、共同监督、一同控制着数据。打破了数据中心化的模式,建立了一种新型的数据存在模式。
区块链的本质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数据库,但是和一般的数据库相比,又存在着独有的特征,比如分布式、....等。区块链在概念上分成了公共区块链和私有区块链。区块链的主要类型是一个公共区块链,它允许任何人参与它的记录并执行协议计算。公共区块链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加入。该体系通常有激励更多成员加入的动机。比特币是目前区块链最大的公共开放式交易安排之一。
公共区块链的最大缺点之一是计算能力的关键度量,对于保持如此大规模的传输记录非常重要。更特别的是,为了实现一致,系统中的每个中心必须解释一个不可预测的、资产升级的加密问题,称为哈希值计算,以确保它们都处于和谐状态。另一个负缺点是开公共区块链的可接受性,公共区块链对交易没有足够的保护性,公共区块链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参与,执行协议约定,并保持记录。
另一种存在的区块链是私有区块链。私有区块链是不开放的,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进入。一个私有的区块链安排需要一个受欢迎的,并且应该由系统启动程序或者由系统启动程序设置的原则安排批准。建立私有区块链的组织将在很大程度上建立一个许可的安排系统。这就限制了谁可以对该系统感兴趣,成员需要得到欢迎或授权才能加入。因此,入口控制仪表可以移位。您可以让现有的成员选择未来的参赛者,或者建立一个为支持颁发许可证的管理专家。一旦一个元素加入了系统,它将以分散的方式承担保持区块链的工作。
私有区块链,完全不同于公共区块链,它需要输入密码或某种先决条件才能对系统感兴趣。公共区块链和私有区块链的唯一区别在于谁获得了参与的许可。
二、 区块链的特点
基于区块链技术独特的信息存储、验证机制,区块链技术得以具备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广泛采用的中心化交易体系无法具备的技术特点:
1、去中心化:由于区块链技术使用分布式的数据核算与存储机制,其不存在一个中心化的计算机硬件或控制管理机构,系统中各个节点的权利与义务是均等的,各个节点同步更新维护系统中的所有数据,这与传统的中心化计算机主机存储机制系全然不同的。
2、安全性:区块链体系依赖加密验证交易,会验证涉及交易的各方身份。换言之,如果没有获得原始交易各方的同意,一个“错误的”交易将无法被添加到区块链上。每次向区块链加入一笔新的交易就需要进行一次复杂的数学计算(即“哈希算法”),这取决于交易数据、涉及交易的各方身份以及先前交易的结果。编辑现有区块链需要依赖先前区块链上的信息这一特性确保了恶意参与者不能篡改交易历史记录,因为如果改变之前的交易数据,现有的哈希值将受到影响,导致虚假数据无法与账本的其它备份相匹配。
3、透明性:区块链技术实质上是一种分布式的数据库,由多个节点共同维护并确保实时同步。因此在试图添加一个新的数据时,该数据必须经各原始交易方验证身份并核算无误、在各原始交易方之间保持数据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被加入。区块链在构建数据结构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交易参与方均能同时访问完全相同的数据,故区块链技术相当大程度地增加了信息数据透明度,原始的数据库相较于区块链来说,虽然有多重防火墙的保护,但更易受到攻击。
4、高效率:从理论上讲,维护区块链数据库的多份备份不会比一个单一、中心化的数据库更有效率。但现实世界中,正是由于各方并不能够完全信任中心化的数据库,在交易中往往需要各自核对信息,实际造成了成本高昂、耗时冗长的对账程序。在跨组织、跨地域的交易中使用区块链这样的分布式数据库可以极大地减少人工对账需求,因此大量节约了成本。
5、不具名性:不具名性是区块链技术的一项附属性特征。鉴于区块链构建了一个“去信任”的交易系统,各方是基于对区块链系统的信任而参与,而并非基于对交易其他方的信任,区块链系统中各节点的权利义务均等且读写任何系统数据均需自动获得所有原始交易方的核算确认,因此交易各方无需对彼此进行身份验证,从而实现不具名性的交易。区块链技术这种新兴交易方式一方面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保护了交易各方的隐私信息。
三、区块链和比特币的关系
区块链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 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加密记账的技术。举个例子,我是一个大家族的族长,我来负责家族的记账。基本上这个帐就是我说了算,或是管理层说了算,高度中心化。如何确保账本是可信的呢。传统的做法是找一个可信的人,并制定一定的财务制度来约束。但这些人和制度都是中心化的,本质上不可能杜绝和避免假账的情况。那么现在有一种办法来这样做:
首先每个人自己买个信箱,自己保管好钥匙。我不在记账了,这个帐由所有参与人共同来计,有人要增加一个记录,写清楚时间记录好内容,投到自己和全部人的信箱里。每一次的更新都会同步给所有人可以看到。假如有人想要篡改其中的信箱,他改的只是自己存放的那一份(或者伙同小部分人的一些份),别人的改不了。那么只要大家集中起来 以51%或以上的数据为准。比特币是什么,严格来说,正是比特币把区块链这种底层技术推到大众面前。
继续刚才的例子,为了共同维护这个账本,大家需要有个地方存放信箱,还要时间去确认各种交易,如何才能够有动力去做这些事情呢。这就需要一套奖励机制,比特币(奖品)就这样诞生了。
比特币是一个网名叫做“中本聪”的神秘用户,在2008年11月1日,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论文,并在次年1月比特币网络正式上线。
从最早的线下有记录的交易是1万个比特币购买了2个披萨,到现在13000多美金一个比特币,只用了10年时间。很多朋友问我是不是可以投资比特币呢,我的答案是,如果从了解区块链的角度,小赌怡情的玩耍一下是可以的。比特币的投资是泡沫投机还是价值投资,市场上争议很大,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这是一个超高风险的事情。
四、区块链之法律性质
区块链技术是近年来信息技术最为重大的发展之一,是对传统计算模式颠覆式的创新。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不仅影响在技术领域,更伟大的是它深入我们日常的工作、生活领域,给各行各业以及普通人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区块链的应用开发实践在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领域逐渐展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是金融科技化的最为典型的表现之一。随着社会生活受到区块链巨大的影响与改变,我们当今社会的规则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面对不少法律问题,在区块链技术改变环境下,现行法律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与改变,以适应全新的社会生活方式。
现在各国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态度都是很积极的,一些国家的政府也制定了法律法规来鼓励、支持和规范该行业的发展。由于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刚刚兴起,仍然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包括:政府对于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法律态度和立场问题;与区块链技术有关的金融风险的防范问题;区块链平台的法律监管问题;区块链运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的权属问题;区块链技术导致的网络安全问题;等等。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算法应用,一种新型分布式系统,理论上只要不涉及伦理问题和道德风险,本不存在国家监管与法律规制问题,正所谓“技术无罪”。但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起来的相关联的应用,如数字货币,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各国的法定货币和现有法律规则、传统金融秩序发起了挑战,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和诉讼纠纷。为此,我们理应慎重评估区块链技术应用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问题,一方面防范区块链技术在日益普遍的应用中造成的法律以及社会风险,另一方面为区块链技术更加稳定的普及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与社会环境。
1、区块链技术首先面临的就是监管问题,特别是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典型: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从逻辑上来说,是去中心化、反对集中监管的。但各国对货币具有主权要求,在此情况下,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到底是否应该纳入国家监管体系,以及如何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目前各国(除了德国)普遍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有价财产进行看待,还没有将其纳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值得特别关注的是,2017年年初,我国央行支持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测试成功,意味着区块链技术或许将为我国开启一种全新的货币和支付体系架构,从而很有可能为区块链技术在货币金融领域应用的监管做出范例。
2、区块链技术应用也不得不面临巨大的风险。仍以比特币为例,遗失、盗窃、攻击、投机、洗钱以及各种风波、质疑和事件,一直伴随着比特币的发展历程。比特币系统是纯匿名的,无法把用户账户的地址与用户本人相关联,比特币交易具有不可撤销和不可找回的特性,如果用户的钱包文件(私钥)损坏,就意味着钱包包含的所有地址上的所有比特币都彻底丢失了,彻底躺在了交易记录的历史中,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它,却得不到。
2014年2月,注册于日本,在很长时间内占据全球比特币交易市场龙头地位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发生被盗事件,其价值3.8亿美元的74.4万个比特币被盗,MtGox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其负责人卡伯利斯因涉嫌多项欺诈罪名被警方逮捕。世界各地的MtGox用户损失惨重。
2014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E)发表了一个关于数字货币问题的报告,指出“可兑换法币或用其他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更容易卷入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而我国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大都借鉴交易所模式,但是根本无法达到交易所合规性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有资金池,客户资金应该托管在银行,交易平台只做撮合,不得直接从事比特币经营,必须经由省级政府批准(即持牌经营)等情形,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经营和交易基本处于法律规制失控状态,存在巨大的投机性和风险。
3、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的效力问题,智能合约还没有得到法律和司法的正式确认。所谓的智能合约就是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定义承诺,实质上就是数字合约。交易的双方处于对区块链技术这一科技算法的信任,而不是对交易对方的信任,交易双方通常还是互联网上的陌生人,一切交易都由代码强制生成、执行。虽然智能合约的安全性、透明性相较于传统合约有不可否认的优势,但智能合约的形式及其内容的效力,至今仍未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其是否可以具有生效合同的必要要件,是否可以符合司法拟采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尚难以得到确认。
区块链技术应用虽然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在应用的各个领域中给各行业以及各个社会成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其去中心化的特征,由于其创新性和颠覆性的力量,其自身规则必然会与现存社会规则、国家法律规则发生冲突与矛盾,也正是有冲突和矛盾,有风险与问题,才更能激发动力与想象力,包括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动力与想象力。鉴于法律当然存在的滞后性与区块链技术现实适用的普遍性,现行法律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与改变,以适应全新的社会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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