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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问题的研究

发布日期:2019-12-05 点击量:763次 作者:倪梦蕾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具体内容】 
                 昆山大吉祥项目回购协议
 昆山大吉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祥文化”)与上海银俸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银俸资产”)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本基金投资大吉祥文化20%股权,以获取对应大吉祥禅文化健康养身基地权益。回购标的为银俸公司以55000000元投资的基金份额,回购条件是“自基金在投资项目投资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出资、投资收益或投资收益未达到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而业绩比较基准的或是基金存续期内,乙方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未转让给第三方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 
结合回购主体以及回购条件内容,该合同协议性质或认定为对赌协议,实现方式为回购协议。该对赌协议系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签订的,故该协议效力能否认定为有效未有定论。(2019)苏民再6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定了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回购协议有效,打破对对赌协议的一般认知。然而不同案件仍存在不同情况,本案对赌协议能否被认定为有效,是否违法《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然无法下定论。
 澜潾上海市中心CBD项目回购协议 
在之前对该项目的研究中曾写到,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张创”)与澜潾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澜潾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对于基金项目的本金与收益,上海张创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1月双方又签订回购协议,协议约定若基金投资期限届满时,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相应投资收益无法正常退出,则以该基金的实际募集规模及相应投资收益之综合金额回购该基金所有基金份额。回购期限约定为当澜潾管理公司无法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时。 
而上海张创公司并不是项目公司,投资人之前也并未购买其公司股权,那么双方用“回购”一概念或有偏差。事实上该协议更应当理解成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而非回购协议。当协议条件达成,上海张创便收购澜潾公司所投资于上海市中心CBD项目的实际基金份额,同时为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