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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设立中的税务障碍
发布日期:2019-12-10 点击量:1103次 作者:章青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家族信托,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2018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即是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以实现对家族资产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收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家庭信托主要服务的人群是高净值人士,即净资产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群,也是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等可投资资产较高的社会群体。据《2019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权规模达到197万人,这些人一方面重视财富保障传承,另一方面关注财富长期积累。可以说,国内信托产业市场广阔,但其起步晚,发展面临着诸多限制,下文将就家族信托设立中的税务障碍展开详细论述。 家庭信托根据其受托财产不同,可以分为资金家族信托、不动产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保险金家族信托、动产类家族信托、知识产权类家族信托、艺术品类家族信托等。家庭信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财富的灵活传承、财富管理和风险分离功能、隐私保密功能、家族事务管理功能,以及税收优化功能。家族信托具有税收筹划的功能,通过合理设置信托资产结构,可以降低财富传承过程中的税务成本。但是,国内家族信托刚刚兴起,尚未建立起信托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使得家族信托在国内发展面临着重重阻碍,甚至面临着高税负成本。 国内目前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是不是永远不征,根据财政部2017年答复的财税函(2017)197号:遗产税具有以下特点三个,征税范围复杂、征管程序复杂、征管配套条件要求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踪上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遗产税有关问题。因此,一旦国内征收遗产税的制度成熟,遗产税将势在必行。从这点看,以资金作为家族信托,直接将资金投入信托机构,再由信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将信托收益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可以规避未来开征的遗产税,确实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成本。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则面临着一系列税收障碍。以房产设立信托为例,委托人将房产转移给受托人即信托机构,国内目前没有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只能参照《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制度,进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和登记。国内也没有建立专门的信托税收制度,因此此种转让登记行为,会被税务登记机关认定为买卖房产。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买卖行为并核定征税,房产转让方即信托合同中的委托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而房产受让方即信托合同中的受托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同时在房产管理过程中,还需要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当不动产家族信托合同终止履行时,受托人再将房产转移给受益人时,受益人同样面临着各种税负成本。相比之下,国内家族成员之间的房产直接赠与或继承,受赠人或继承人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只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不仅提高了财富传承效率,还节省了财富传承的成本。同样面临该问题的是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将股权转让給信托机构,会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交易,委托人需要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受托人即信托机构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股权存续环节,受托人将股权收益或分红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如果是居民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益人是个人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股权家族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股权转让給受益人,同样面临着股权开始设立信托资产时的税负问题。相比之下,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67号文规定,股权以低于市场价值直接转让給家庭成员的,视为有合理理由。综上,无论是不动产设立信托,还是股权设立信托,信托机构实际上只是起到一定期间的托管作用,并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却面临着两次征税。 不可否认家族信托仍具有税收优化功能,只是当下国内没有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税收规定和税收制度。家庭信托的发展、家庭信托中税收规定和税收制度的建立,仍有一段长远的路程需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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