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特区立法推动专业人士在横琴提供服务
发布日期:2019-12-12 点击量:859次 来源:www.pkulaw.cn
【发布日期】 2019.11.21
【来源】 法制日报
【关键词语】 珠海,便利执业
11月15日上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情况。该规定是首部明确引进港澳建筑企业和专业人士到内地直接提供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四条,围绕推动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便利执业、有序服务的立法目的,从适用范围、执业条件、备案管理、服务模式和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
确认资质认可试点领域和适用范围
该规定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精神,规定:取得香港、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横琴新区范围内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即在横琴范围内,认可港澳建筑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港澳获取的资质或资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服务活动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规范执业条件要求
法规遵循规划纲要关于“试点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港澳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为内地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的试点方向,明确了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的条件要求,旨在引进具备较高服务能力的优质执业主体。在试点探索阶段,允许纳入港澳专业协会登记注册名录或政府注册名录的企业和专业人士进入横琴,并对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的执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依据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建筑、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规定精神,法规在推动港澳人员跨境便利执业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设置备案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提供服务前,应当经横琴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授权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备案办法;未经备案直接提供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创新执业服务模式
为实现内地与港澳制度的有效衔接,法规从几个方面作出明确:一是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根据其在港澳注册范围和业绩备注其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示;二是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应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三是港澳专业人士直接提供服务应当加入已在横琴新区备案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企业;四是专业人士提供需要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服务时,由港澳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所加入企业的公司印章。
明确行业监管制度
由于港澳与内地制度体系、标准规则不同,为使规则明确、指引清晰,法规有针对性地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内地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二是横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对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管,并将其从业情况在横琴门户网站公示。
做好法律责任的衔接
按照内地法律,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鉴于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获取资格证书均在港澳,当发生依照内地法律应当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严重违法情形时,法规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专业人士撤销备案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此外,在建筑质量责任担保方面,法规规定咨询或者设计类企业须购买保险范围覆盖横琴的职业责任专业保险,为服务质量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