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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2-17 点击量:987次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发布日期】 2019.12.04 
【实施日期】 2019.1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个人所得税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37649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