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出台网络音视频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18 点击量:796次
【发布日期】 2019.12.02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侯建斌
【关键词语】 网络音视频,辟谣机制,安全监管责任
【全文】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
随着“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新应用在网络音视频领域的运用,利用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风险不断加大。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上述规定,以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明确管理责任
当前,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已达6.08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达7.59亿。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风险隐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些风险亟需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技术支持的主体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关于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要求,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其相关技术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依据。
据介绍,《规定》不仅明确管理对象,界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的含义。而且明确管理机制,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明确行业自律,《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辟谣机制
为了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定》对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音视频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强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规定》指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设置投诉举报入口
为了更好地落实平台管理主体责任和技术支持的主体的安全义务,《规定》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技术支持的主体提出要求。
一方面要签订协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其遵守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服务协议的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另一方面,要受理投诉举报,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此外,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规定》不仅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和执法协助要求,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而且明确了法律责任,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