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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求职歧视案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9-12-30 点击量:705次 作者:奂童鹤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梳理 2019年7月3日,闫文向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投递了就职简历。
 7月4日,闫文收到的拒绝录用的通知。拒绝录用的理由是“河南人”。 在和律所的朋友聊过后,闫文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在她看来,此事涉嫌就业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等不同而受歧视。 
7月15日,闫文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2019年11月26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以线上视频的形式,开庭审理此案。 
当天,杭州互联网法院给出判决:被告喜来登公司在针对原告闫文的招聘活动中,提出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地域事由对闫文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对闫文的就业歧视。
 法院判决书上还写道:今天闫文因“河南人”的地域标签受到歧视,明天其他劳动者也可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容貌、方言等等形形色色、举不胜举的事由受到不公平对待,应旗帜鲜明的给予否定。 
(二)关于该案判决的思考 既然民法总则规定了企业和求职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企业不可以歧视求职者,求职者也不可以歧视企业。然而现实中求职者歧视企业的现象比比皆是,求职者会因为企业的形象、企业环境设施、企业文化、甚至企业老板的谈吐举止去歧视这些企业、拒绝这些企业的邀请。既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更重要的是,现已有理论表明企业剥削劳动者并不成立,为什么只允许求职者歧视企业,而不允许企业歧视求职者? 此外,关于歧视的定性也需要进行反思。
1)首先,歧视的本质是中性的,它本质上是一种评价,从而形成区别对待。例如,就餐的时候,喜欢一家餐馆,讨厌另一家餐馆,就是区别对待。择偶的时候,喜欢漂亮的,不喜欢其貌不扬的,也是区别对待;
(2)其次,歧视是一种行为,但凡行为必有代价。如果企业歧视河南人,只选择非河南籍的员工,代价就是失去河南籍的人才,失去河南籍的客户和商业合作伙伴,甚至受到社会谴责,企业就会面临发展壮大中的阻碍。这样就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自然会受到市场的惩罚。企业本身就会因为地域歧视付出代价,会因为地域歧视受到市场的惩罚,何来不公平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