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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法制的现状

发布日期:2019-12-30 点击量:738次 作者:奂童鹤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以文化观念为视野
 部分行政机关人员不重视行政程序,是因为行政机关中存在着一部分传统习惯势力,对他们来说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管理才是行政程序的主要用途。他们并非不重视相对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只是在实践中习惯性的忽略了程序对于相对人的意义。我国过去长期受到集权主义政府影响,传统的行政效率和行政结果至上的制式观念长期存在于中华大地,行政效率过去长期被作为政府运作中的重心。我国要迅速从这样传统的制式思维走出来也是可能性很小的,行政效率和行政结果至上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部分行政机关人员有时认为程序规定有时候反而降低了行政效率。甚至有时候他们会觉得行政程序对自身造成了束缚而不顾相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进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部分行政机关人员不重视行政程序。 
民众在传统社会的影响下也缺乏程序观念。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提到的中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乡土社会”。这种“乡土社会”在当下仍然主导了中国的大部分地区。“乡土社会”是一个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社会,“乡土社会”在根本上是因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造成的。因改革开放所倡导的政策是先富带动后富,国家的经济建设因而出现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在经济建设快速的地区或城市,社会变迁迅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外地人涌入,因而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调节各种矛盾。在这种社会变迁迅速的环境里,人与人之间关系就相对较为独立。但是,另一方面,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没有成为重点经济建设的对象,因而社会变迁缓慢,社会固化,成为了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生于斯,死于斯”。这样的社会是一个人口不流动的社会,甚至大量的人口不断流出,人与人之间熟悉彼此,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尤其紧密。正如一句谚语所说:“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很多国人在解决争端的很多时候寄希望于“托人”、“走关系”,只因“乡土社会”之下的国人养成了避免伤和气、坏感情的习惯。本该由法律解决的矛盾与纠纷却由法律之外的途径来解决,就很大地削弱了法律的规范作用。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历经多次政治运动,法治化道路步履艰难,甚至一度停滞不前。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社会事务越来越繁杂。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不得不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应对。但是不断出台的法律与“乡土社会”中的传统文化难以接轨。面对迅速发展变化的法律制度,部分民众滞后的法治观念无法迅速适应。这样的背景之下,部分民众自然也缺乏相应的行政程序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