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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合同之主体探讨

发布日期:2019-12-30 点击量:747次 作者:章青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成了社会一大难题,但是同时,基于养老问题也开阔了养老服务这一巨大的市场。由于养老服务是个新鲜事物,目前的法律尚未对其进行清晰的规定,个别出台的法律法规因为具有特殊性,难以适应到一般情况。因此,实践中基于养老服务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就简要谈谈养老服务合同中的主体。 
目前,全国各地的养老服务合同均把合同的主体列为三方:第一方(甲方),为养老机构;第二方(乙方),为“入住老人”;第三方(丙方),名目就繁多了。如称为“亲属或本市担保人”,或“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法定赡养义务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负担乙方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或“担保人”等。上述三方中,没有争议的是第一方,即甲方养老服务机构。争议的焦点是乙丙两方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并没有明确。 
关于乙方主体,多数养老服务合同范本没有考虑到乙方(入住老人)实际存在法律上划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情形,多按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考虑和设计。特别是没有考虑到当今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病)人的实际情况。这类老人占目前入住老人相当比例,今后还将不断升高。他们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理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病情严重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病情较轻者)。如果把这类人按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考虑和设计,就会导致合同中描述的乙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成为虚假,导致合同中其他一些条款,不能实际履行。因而难免引发争议,从而影响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行。笔者认为养老服务合同应该根据乙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成三种,乙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乙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 
关于丙方主体,多数养老服务合同范本没有正确定位丙方在合同中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特别是没有正确定位乙方和丙方是一对特殊的被担保人和担保人的法律关系,没有体现乙方和丙方除一般意义上的被担保人和担保人的法律关系之外,还存在个人身份上的特殊法律关系。另外,当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丙方和乙方存在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这个在养老服务合同的条款中应该要有所考虑。因此,笔者认为,养老服务合同应该准确的界定丙方与乙方的关系,比如丙方对乙方的近亲属关系,监护关系,代理关系等,以及当乙丙双方是同一主体的情况。当乙丙双方不是同一个主体的时候,要求乙方出具相关的证明,证明乙丙双方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