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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相关问题的研究
发布日期:2020-01-15 点击量:978次 作者:倪梦蕾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知情权这个概念是在《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或者是某些地区关于审理公司纠纷的指导意见(例如:北京、浙江、山东等)中涉及到的概念。顾名思义,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情况和信息,该权利且收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或者一百一十六条、一百六十五条等对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我们首先可以知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均有规定,并且规定是完全不同的。举例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除此之外,两者存在其他的一些不同点,在实务中我们需要引起关注。那么法律条款之所以这个涉及的原因,就在与上市公司均是股份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已经很微弱,并且股东多且分散。如果允许每个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的话,那么对于公司商业机密的难以很好保护。因此法律上对于两种公司,也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另外,除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内部信息和资料,公司有义务披露相关资料之外,事实上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法律上也存在一定限制。该限制有且仅体现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上。之所以对于会计账簿规定了前置程序,要求股东进行目的说明,正是因为会计账簿是凭借着会计凭证进行登记、记录的账簿,其内容上详细记录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经济业务,所以对于出于不正当目的而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给公司以拒绝的权利也是出于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护。
然而,笔者认为该问题,在现实中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从案例检索的结果上来看,对于被公司拒绝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而法官对于股东要求查阅的诉求往往会予以支持,并且许多地区对于会计账簿的范围会扩张到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对于股东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也是完全由公司来承担。 客观来说,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纠纷,公司往往承担着更大的举证责任和商业秘密泄漏的风险。因此对于公司或者大股东来说,如何在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进行风控,是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那么在实务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还是存在着一些争议和值得论证的问题,比如说,会计账簿允许查阅,但是查阅是否包括摘抄和摘录?对于不同身份的股东,出资瑕疵,隐名股东,老股东或者旧股东,是否可以查阅账簿,具体查阅的范围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因为不同案例的情况的不同,所做出的裁决也应当是各不相同的。对于法条的解读,绝不能是擅自臆测或者完全脱离的,但是也不能是绝对的生搬硬套的。法律是活得,更是有温度的,我们不能仅仅是为了判案而判案,为了上诉而上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始终不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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