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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撤销权相关问题的研究
发布日期:2020-01-15 点击量:1161次 作者:倪梦蕾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从条文中可以看到,对于撤销权的行使和解除权、抵押权等不同的在于,后两者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但是撤销权仅可以通过起诉或者是仲裁的方式行使。那么存在争议的地方就在于,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以合可撤销作为抗辩理由的,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审查呢?
根据法律条文来看,因为撤销权只规定了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可以行使,那么按道理来说,对于将撤销权作为抗辩事由,法院不予受理是有道理的。但是这样的做法会导致的后果就是,如果该当事人希望撤销合同的,就只能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无形中就会增加诉累,和浪费诉讼资源。因此,该纪要就对该问题进行了特别的说明,强调了将撤销权作为抗辩权,法院也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进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
另外,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在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中都有所涉及。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对比就可以看出的是,两部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规定是存在不同的。
首先,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那么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将欺诈行为认为是可撤销的情况,而是在合同无效条款中进行了约定。
其次,民法总则中对于不同情况所给出了撤销权行使期间也是不同的,并且还规定了最长期限5年时间。那么在合同法中,对此是没有规定的,仅仅是规定了一年的时间。
最后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是撤销,但是在民法总则中仅仅是规定了可以撤销而未允许变更。
两者的以上不同之处,容易在实务中造成标准不统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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