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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庭审的辩论和质证

发布日期:2020-01-15 点击量:1127次 作者:倪梦蕾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刑法被视为是法律领域中皇冠上的明珠,而刑辩律师也被称为是刀尖上的舞者。虽然说从事法律职业本身就是一个相对风险较大的职业,但是刑法专业相较于其他专业而言,他的风险会显得更大。 
首先,刑法和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的关联性是最为紧密的,所以作为刑辩律师的话,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无疑也是最大的。 
其次,正是因为刑法本案的严峻性,刑法实体和程序的相关都和民商类案件存在一定差别。比如说定罪的标准,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来源,以及前期羁押、取保候审和判决后的一些缓刑等制度的设计等等。这些都是刑法所特有的属性。 
但是做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还是有许多的相似之处,正如讲课老师提到的,我们需要吃透案件,和当事人保持沟通,熟悉庭审的流程,准备发言提纲表达不重复、不啰嗦,以及要掌握一定可能对案件分析有帮助的其他领域的知识。这些注意事项应该来说是所有诉讼律师面对案件所需要做的基本工作。 
当然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也存在不同之处,笔者就个人层面发表如下观点。 
首先从庭审辩护方面来说,刑事辩护的发言更应当慎重和突出重点,因为往往辩护律师的发言会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人身相关问题,陈述什么问题,什么时间节点去阐述这个问题,如何去陈述这个问题。这些都需要一个律师有充分的准备工作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比如说,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作为一个在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但当事人向你说明这个情况之后,你是应该在什么时候向法院说明呢?如果是出于对自身执业和现场效果上来说,一定是在法庭上当场提出是最好,但是如果是出于对当事人的考虑,那么应当是在确认存在这个情况之后就尽早提出,让该证据直接无法进入后续的证据系统中。这是一点。 
刑事案件的证据相关程序会相较于民商事案件来说更加的复杂,种类也是更多,其中像勘验检查、侦查时间实验等方式就可以说是刑事案件所特有的。另外在通过证据而去定罪的时候,证据所要达到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民商事案件需要达到的标准是高度可能性而刑法的标准则是排除所有可能性,因此这就使得刑辩律师对于证据审查的功力和敏感度要更高。
 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在刑案中就是最好的体现,许多非法律领域的人会觉得为被告做刑事辩护就是为坏人做辩护,但是事实上,“坏人”也享有自己的获得辩护的权利,甚至说是需要有能够证明他不是“坏人”的机会。这才是真正的平等和正义。 
只有实体的正义并不是正义,实体与程序都做到了正义才称得上是全面的正义。生而为人,没有人能够做到不犯错误,不管是接受审判的被告,还是法官 、警察等等,既然我们都是人,那么通过程序的设定去规范人性的弊端,尽可能最大程度限制每个人犯错的几率,这也是法律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