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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欠附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
发布日期:2020-01-16 点击量:1242次 作者:曹佩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实际施工人包括: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地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 三、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1、在挂靠关系下,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借用资质名义下签订的。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并不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具有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则发包人应当直接对挂靠人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表明在承包人不能向实际施工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发包人尚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范围内方可以要求发包人直接向其给付工程款。所以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 四、诉讼风险
有案例认为挂靠关系不应适应关于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挂靠关系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分别根据不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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