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公司实践来看,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风险点及措施
1.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其他情形: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需要有外在的表现,一般情况下较难提供证据证明其滥用股东权利。企业实践中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表现有上下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请示与批复代替公司治理机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控股股东擅自让其全资子公司无偿使用其他子公司的财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母公司完全操作子公司的决策过程,子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成为母公司的工具。
应对策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在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中明确划定股东会权限与母公司权利;健全公司决策机制,落实公司决策程序,正当合理行使母公司控制权;
1.加强公司合规管理,做好公司交易文件的审核与备案工作。
2.财务混同风险及应对:
财务混同又称财产混同,是判断公司人格混同的重要的指标,主要是指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没有真正分开,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的同一或不分,也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
应对策略: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应独立使用各自的公司账户,明晰款项归属;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应避免交叉使用、管理重要资产。使用时签署合同和支付相应的对价;公司应避免干预关联公司的财务管理;国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应当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
3.企业人员混同风险及应对:
公司组织机构混同的外在表征主要有公司的股东、 董事、 经理、 负责人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混同,其本质则是组织机构混同情形导致公司不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致使公司的独立性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丧失。公司与下级公司、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存在高度重合;公司委派或任免下级公司的董事、高管或关键工作人员缺乏法定程序;公司与上下级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在诉讼中委托同一位职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能成为人格混同的依据。
风险防范措施: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应当避免主要负责人交叉任职;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并避免工作人员的业务重合;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应当避免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及其他诉讼中委托同一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4.公司业务混同风险及应对:
风险表现:公司的上下级公司在企业宣传中不区分企业主体,造成相对方混淆交易对象;使用相同的网站、网页在销售业务上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等宣传材料。在宣传时不加区分使用两公司的名称、地址,导致相对人难以区分准确的交易对象;公司在具体的商业交易中,上下级企业同时参与履行合同,造成交易相对方混淆债务人。中标公司与施工企业不同;上下级企业共用业务联系人参与同宗交易;上下级企业之间共用营业场所等。
防控措施:经营范围相似或一致的上下级或关联企业在展业推广、业务宣传时应适当分离,在共同推广时应注意提示尽量避免使用同一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若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共享资源,做好规范的授权许可手续并尽量支付费用,尽量避免共用业务联系人。注意工商信息的规范登记,公司注册登记时避免登记同一地址,企业在同一办公大楼时,尽量登记不同的楼层房号。
除上述风险状况外,企业注册资金不实,其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时其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2015)南民二终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徐某诉甲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基于注册资金不足的事实,法院认为股东恶意对外负债,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判令公司股东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