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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揭开公司面纱的合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3-23 点击量:873次 作者:杨光照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一)避免人格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因此为防止揭开公司面纱,公司应在财产上与股东财产严格区分,财务记载上要清晰明确,具体如下:
 1、股东不应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即使有无偿使用也应有财务记载。
 2、股东不应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自己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即使有也应有财务记载。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应分开设立,分开保管。 
 4、公司盈利如果向股东分红应明确,并且应有财务记载。
 5、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特别是在财务记载时要明确。
 6、股东的业务、财务和住所与公司的业务、财务和住所要做明确的区分。 
 7、妥善保管财务帐册,以便查阅。 
 8、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将相关决议存档备查。 
(二)避免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为防止此过度支配与控制发生,应避免以下情形: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比如: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 
(三)避免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四)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尽量避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关于股东和公司财务记载和财产都应严格进行区分。 
3、每一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