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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2020-04-02 点击量:764次 作者:章青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19年中国出生人口降至1465万,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12.6%,中国老龄化问题已经日趋严重。老龄化影响社会方方面面,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是因老龄化导致劳动力减少,企业越来越多返聘退休人员。对于退休返聘的员工,在参与工作中,因工伤亡的,是否可以按照工伤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主要分析如下。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需要视情况而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该条例,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都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原则上,劳动关系主体才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解释明确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就该问题给出[2007]行他字第6号和[2010]行他字第10号两个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文指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的,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即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实践中,很多地区无法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行他字第10号文则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城务工农民往往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就该问题给出的答复是: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因工受伤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取决于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从浙江省内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认定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因工受伤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区别的实质也在于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因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或者死亡的,不可以按工伤处理,此类人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可以按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