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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状病毒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0-04-02 点击量:823次 作者:章青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2020年初兴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很快蔓延至全国,全国31个省市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了限制人群聚集活动、交通管制、延期复工、交通卫生检疫等多项应急措施。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目前已经有多个国家针对疫情防控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入境管制措施。疫情就像一个暂停键,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节奏暂时终止。随之疫情而中止就有交易主体之间合同的履行。那么对于签订合同的交易主体双方来说,本次疫情是构成商业风险、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笔者将在下文展开分析。 
商业风险,百度百科对其解释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不可抗力,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三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百度百科给出的解释是,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商业风险由合同签订的双方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不影响合同当事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因商业风险是国有风险,合同双方在签订的过程中应提前预计到该种风险,一旦签订合同视为接受并承担该风险。因此,商业风险不可成为合同违约方抗辩合同履行的理由。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是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成立以后才客观发生的,且均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不可抗力的发生,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责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情势变更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那么此次疫情是属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还是属于情势变更呢。由于疫情为新发生的突发事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未对疫情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定性。但是此次疫情可以类比2003年由“非典”疫情。2003年,“非典”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指出,因“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和118条的规定处理。针对疫情影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只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从这里看,此次疫情是否属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合同签订在疫情发生前,此时合同履行不能显然不属于商业风险。我们不能期待合同签订的双方属于预言家,对于疫情有提前的预估。对于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合同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知道,不可抗力导致的是合同根本无履行可能,只能解除合同;而情势变更引起的是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需要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配。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时,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疫情造成的影响导致合同完全履行不能,此处的履行不能包括客观上不具有可能性,比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标的物彻底灭失,且标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比如因法律规定,各地区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封锁疫区等,导致合同履行不能。需要注意的是,判断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需要根据各地区的疫情严重程度和疫情防控程度结合分析。疫情构成情势变更时,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疫情造成的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会显示公平,比如此次疫情导致口罩急缺,恰逢春节假期期间,各口罩生产工厂为了加班加点生产口罩,不得不以三倍甚至五倍的工资召回员工生产口罩,这样必定会导致口罩生产成本上升,那么口至工厂在疫情之前按照原定成本和价格签订的口罩买卖合同,此时履行起来就会明显存在一个显失公平的问题。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履行合同不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情势变更,要求更改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签订在疫情期间,此时双方对疫情风险已经有所掌握和预估,因此,笔者认为此时签订合同,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变更的,更多属于商业风险。合同双方不能将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援引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此处也建议疫情期间签订合同的,合同中最好约定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责任承担。 
灾难无情人有情,当疫情席卷全国,影响的是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国上下应当一心,众志成城,全力抗击疫情。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应理性对待,本着互相理解互相体谅的基础,合理分担风险,共克时艰,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