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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退休纠纷之实务分析

发布日期:2020-04-13 点击量:995次 作者:章青 来源: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企业员工退休,一般来说由企业向人社局提出单位员工退休申请,人社局审核拟退休人员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工作年限等,做出审批退休的决定,再向企业告知该决定,企业再转告或者人社局直接告知拟退休人员。这其中,常常因为人社局审批认定的退休年龄、工作年限等与员工认知之间存在差异,引发争议和纠纷。本文拟从实务角度分析因企业员工退休引发的纠纷。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员工退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8年6月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其中,员工退休年龄又分为以下三种:一、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三、因病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员工与人社局之间因退休年龄产生争议的,比如企业是否可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在(2016)粤12行终12号案件终,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是人社局对企业员工黄向平作出的工作工种不属于特殊工种的认定是否正确。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案涉员工黄向平1975年7月至1978年9月为知青,该期间经历与特殊工种无关,1978年10月至1982年9月在武汉工学院预习,该期间经历与特殊工种无关,后两段工作经历不符合特殊工种名录,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黄向平要求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其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特殊工种,不能申请提前退休。此外,是否构成特殊工种,要严格按照特殊工种目录进行认定。 
 员工与人社局之前因工作年限产生争议的,比如人社局认定的员工工龄与员工主张的存在差异。在(2018)豫0391行初26号案件中,员工主张的工龄为40年,而人社局认定的工龄为29年,主要原因在于,主要是其中的11年,该员工前几年任大队干部,后几年未上班也没有参加年度考核,导致该部分年限不能计入工龄。在(2016)皖1124行初20号文件中,案涉员工自1989年以临时工身份进入林场那工作,并一直工作至2015年7月。单位为其自1996年1月份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在1989年1月至1995年12月在全椒县瓦林场工作期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法院给出的观点是,本案中,原告范仕香自1989年1月始以临时工身份进入全椒县瓦山林场工作,但其一直没有被全椒县瓦山林场正式招收、录用。2008年7月,全椒县瓦山林场根据原全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251号文件精神,即未参保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临时工,可以由申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原告范仕香等46名临时工办理了录用备案登记手续。2008年7月25日,全椒县人社局授权全椒县人力资源市场审核“同意登记备案”,同时在原告《录用人员备案登记表》中备注:“参保年限从缴纳养老保险金之月起计算”。全椒县瓦山林场为范仕香等临时工补缴了自1996年1月至退休期间的养老保险。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参保职工在1995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第22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原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转制改企业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由于范仕香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故其1989年1月至1995年12月在全椒县瓦山林场工作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法院的主要意思是,案涉员工1989年1月至1995年12月的工作年限,因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导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至于为什么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法院也并没有明晰。而且,该员工六年为参保的原因在于林场没有正式录用,并且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此部分责任由谁承担,法院亦没有进行说明。 
 员工出生时间往往影响到其退休年龄的计算,当证明员工出生时间的各证明文件之间的日期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2019)鲁03行终103号案件终,法院观点是,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本规定旨在规范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防止职工随意更改身份证和档案办理提前退休。因此,在证明员工出生时间的各证明文件出现矛盾时,以员工档案记载的为准,毕竟员工档案无法随便更改。 
 因员工退休引起的纠纷,时间跨度往往很长,证据材料往往是十几二十几年就已经存在了,保存困难。因此这类案件中,举证有难度。此外,适用法律因年代和地区都有差异,举证和论证都困难重重。企业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